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丁某在经商过程中与朱某认识。朱某就不断的热烈追求丁某,要求丁某与其发展情人关系。丁某因家庭矛盾心情不好,于是与朱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丁某以看妇科病为名多次向朱某索要钱款。朱某陆续几个月内转账给丁某达数十万。朱某老婆发现两人不正当关系后,先要求丁某还款,丁某归还两万后剩余款项不愿意归还,于是朱某及朱某之妻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即传唤丁某,并于2016年1月20日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丁某。起先丁某家属聘请其他律师,要求取保后审,但没有成功,在案子进入刑拘29天后,家属聘请了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本案焦点
罪与非罪。丁某与朱某是否存在情人关系,朱某给丁某的钱的性质是本案能否认定诈骗罪的关键。
律师观点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看守所多次会见了丁某,并仔细分析案情,提出如下观点:1、丁某与朱某实属情人关系,触犯的是道德底线,并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2、所有钱款也是朱某自愿给丁某使用,且事情发生在2015年。是朱某妻子发现两人不正当关系后强烈要求下,朱某迫于无奈才于2016年年底到公安部门控告丁某诈骗罪的。近两年时间朱某都未报案,可见此次报案亦非朱某本意,也与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不符。更与诈骗案受害人的一般反应不符。考虑丁某与朱某存在情人关系的事实,恳请检察院对此事实予以审查核实。3、丁某存在顽疾,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康复需要长期治疗,不适合长期羁押。也证实确是索钱为看妇科病。4朱某之妻有像丁某索要两万的转账记录,后丁某归还两万,证明朱某妻子本意是要钱款,因丁某不愿意返还余款,才联合朱某报案,有涉嫌虚假报案的行为存在。最后,胡律师向检察院批捕科在最后的紧要关头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最后检察官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检察院听取胡律师辩护意见后综合考虑,做出对丁某不予批捕决定书。后丁某在第37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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