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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轮奸,取保,撤销案件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0日,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五(化名)因强奸案被义乌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5月11日,张父委托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水清律师担任辩护律师。2017年6月8日,张三等人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18年1月17日,张三等人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撤销,同时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分析:

根据被害人小丽(化名)的笔录,张三等人胁迫她强行在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人单势薄的她在面对三名成年男子的威胁下,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事后三人提出金钱赔偿,并支付宝转账300元,希望她不要报警,她趁三人不注意打电话报案。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笔录,张三等四人当晚一起去唱歌,另有一个朋友赵六(化名)带了小姐小丽先行离开。他们在凌晨离场后,联系赵六询问去向。赵六不知地点,反而小丽接过电话告知其在某某宾馆某某房间,让他们过去玩。他们来到房间,看到小丽赤身裸体躺在床上,三人色从心起遂向小丽提出性交易要求。赵六见状先行离开,而小丽同意性交易并提出要付钱和戴套。三人均表示同意并与小丽商讨好价格。因房间提供免费避孕套已用光,由李四下楼购买避孕套后依次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先行在楼下大厅等待的张三、李四接到王五的电话称,小丽要求加价至两万否则就要报警控告强奸。一时定夺不下,张三提出先转部分,等在大厅汇合后再行商议。王五将支付宝中仅剩的300元转给小丽。小丽在下楼过程中用大厅的座机报案,三人在大厅被公安拘留。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各方供述分析比较并结合各类证据,提出辩护:1、若真是三人强迫小丽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为何事前不报案?事发时没有哭喊打骂?事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在事发房间用手机报警,却要一同下楼后用大堂座机报警?如此种种,有违常理。2、李四下楼购买避孕套一事,与一般的强奸案不符,却与小丽的“要付钱和戴套”要求相呼应。3、三犯罪嫌疑人与小丽系第一次见面,之前相互并没有联系方式保存在手机中。王五转账给小丽的钱,在小丽的控告中并未提及系三人抢夺其手机后强行转账给她。应该认定为是小丽同意并提供手机支付宝账号后,才由王五转账支付。4、小丽从事的职业特殊,且报案做过一次笔录后小丽再无法联系。综上,三人与小丽系嫖娼后因嫖资数额产生纠纷,卖淫女携恨虚报强奸案。公安听取了胡律师的意见,将张三等人取保候审,并于2018年1月17日案件撤销,解除取保候审。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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