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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55万判5年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07-27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网络“招聘工作”充当客服,于2017年4月被以涉嫌诈骗罪逮捕。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伙同其他5人组成诈骗团伙,设置外宣、客服、培训老师、财务、客服主管等职务。其中由客服以缴纳入会费、工号、马甲费、培训费等费用名义骗取应聘人员的财务。王某担任客服期间,共计骗取被害人资金人民币55.61万元。王某个人获利约4万元。属,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建议刑期十年以上。

王某家属在网络上搜索到胡水清律师,经当面咨询后第一时间委托胡律师代理本案。

胡律师受理本案后,经过前后近20余次会见了解沟通,确认辩护思路和方案。通过充分的庭审答辩,最终说服检察官和法官认定:王某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办案心得

罪罚相当。在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决定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方向。通过充分的辩护,让犯罪嫌疑人的主从犯关系“各归其位”,贯彻了刑法的公证性、正义性。

浙江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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