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25-03-19
案情简介
A在B公司任职多年,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B公司到公安报案并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查明:A在职期间授意未离职人员将订单私下发给他人并安排外面公司接单,致B公司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刑事案件终结后,B公司起诉要求A赔偿经济损失及侵害商业秘密违约金共计300余万元。
办案结果
胡律师代理本案后提出:A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侵犯商业秘密不存在违约金等多处有利观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不需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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