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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精准预判赔偿金额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23-08-14

案情简介

  B在当地以替人装修商铺为业,A某请B为其店铺装修。在装修过程中,B按例将水电部分工程以一定的价格交给C完成。C自带工具来到商铺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C因站立不稳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B将C及时送医,C仍于数日后不治身亡。三月后B收到C方家属的起诉状要求A、B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6万余元。

办案经过

  接受B某委托并全面、细致的了解案情后,胡律师为B某梳理了本案及平时工作中的法律关系,纠正了B一直以来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同时,胡律师告诉B某:“这个案子要准备50万的费用,包含赔偿款和律师费。”

  开庭时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1、AB及BC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各方责任如何认定;3、原告方损失如何确定。胡律师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C某未将脚手架一侧支架固定完毕的情况下贸然施工导致本案发生,属于其个人使用不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B无装修资质但是C有电工证,所以A存在选任过失而B不存在选任过失。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法院认定:A与B、B与C都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A承担10%,B承担20%,C承担70%。最后判决B支付赔偿款40余万元。

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为:A选择B装修不存在选任过失;一审判决A承担5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有失公平。胡律师答辩:一审判决大部分正确,B某没有上诉;本案所用脚手架在本案后又租给他人使用,并未出现任何问题,所以租用的脚手架并无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认定脚手架有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从道义上,B某愿意对C某家属进行赔偿,A某作为东家多少补偿一点也不为过;40余万金额不小,B某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调解一下可否分期付款,或者稍微减少一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之后,考虑到早日足额拿到赔偿款本身也是对C某家属的安慰和致歉,B某最终举债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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