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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8-31

  导读: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形有人身权受到侵害、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和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等。精神损失费赔偿并无具体标准,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的。

  一、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形有哪些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形有: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并无具体的标准,一般会综合以下因素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5.当地的生活水平。

  三、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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