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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的原则以及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30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的原则是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应注意的问题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能违反一定的公序良俗。

签订经济合同

     一、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的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的原则是合法原则、平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1.合法原则

  《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定是对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最基本的要求,当事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法律快车提醒你,这里所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包括《经济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条例,而且包括一切与订立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2.平等原则

  《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项原则主要包含二个要素,一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中国经济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它们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他方强迫命令,不能要求不平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协商一致。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各方自愿基础之上的,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要进行充分协商,只有经过充分协商,考虑到各方利益,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

  3.诚实信用原则

  二、签订经济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拟定经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的缔约主体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经济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经济合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三、工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否还存在

  有些地方还存在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授予的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下列各项规定的除外:

  1.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

  2.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

  3.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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