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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5

  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时候如果发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出现,就需要先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合同形式落款等方面都进行注意。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在签订合同之初了解清楚其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2、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6、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7、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8、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签订合同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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