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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债权债务可以出吗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0-25

  企业经营从来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创业容易受业难,所以企业子啊经营一段时间后,是可能出现债务危机而导致破产的。破产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可能会存在部分债权债务。那么清算期间债权债务可以出吗?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有期限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清算期间债权债务可以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60日内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清算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发布公告,私下清算并注销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导致您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则清算组成员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债务。

清算期间债权债务可以出吗

二、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有期限吗

  有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三、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

  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事务(由清算人执行)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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