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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6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界限不明,那介绍贿赂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介绍贿赂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

  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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