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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住宿费怎么计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5

  大家都知道,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行为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的,而且费用种类比较多,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人身损害住宿费标准按照伤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那么人身损害住宿费怎么计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住宿费怎么计算

  住宿费包括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费用。

  其标准按照伤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结合实际,相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如下: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是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案件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但是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限制住宿费开支,因此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4)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住宿费必为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已经支出住宿费的,应当取得住宿费支出的凭据,否则,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计算公式: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人身损害住宿费怎么计算

二、人身损害次要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反道交法的行为即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等四个档次,划分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对违章行为系主要过错或一般过错无统一的标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宽,有些责任认定有失公正。

  2、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按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来划分事故赔偿责任,再适用道交法第76条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责任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谁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对于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而对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死亡受害人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谁还有权利成为赔偿权利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已经出现类似案件,比如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的身份无法确定,这类人的生命受侵害之后,谁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实践当中已经有民政部门作为原告的案例,笔者认为此问题是法律亟待明确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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