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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09

  每个人一出生都拥有人格权,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我们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我们的人格权,我们可以要求他人进行赔偿,那么人格权包括一些什么具体权力呢?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一、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精神赔偿解释》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带有人格特征的监护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

  长期以来某些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早已在习惯法中或成文法中出现,得到了立法确认,但人格权作为高度抽象的事物,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学者的不同学说从不同方向试图对其进行概念的把握,各有道理。在法律上,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等等。还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的基本权利。在人格权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因此可以说,侵犯了人格尊严,实际上就等于侵犯了人格权。

  二、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人格权有简单的间接的涉及,规定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1、由于受害人主要遭受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表现出严重后果,因而要求赔偿数额较高或很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个别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连同经济损失在内,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近乎天文数字。

  2、受害人在诉请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同时,侧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项目和名称不一。

  3、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案件以裁判结案,也有一部分案件以调解处理。

  4、精神损害数额的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全靠受诉法院的法官依自由裁量方法,综合相关因素决定,赔偿数额往往差距较大。

  三、侵害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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