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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8

  导读:虽说买房签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权,但是合同签订后也难免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形,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中需要规避什么样的陷阱?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陷阱一:补充协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购房合同目前基本上都采用的是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版本,因为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将内容填进去,往往放下戒心。有些聪明的开发商转而在补充协议上做手脚,比如开发商会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是月的万分之几,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变成里日万分之几,一字相差,违约款就相差30倍。

  陷阱二:补充协议违约金缩水

  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万分之几补充协议中又对违约金额做了上限约定,那么违约金就大大缩水了。

  陷阱三:购房合同空白条款能作弊

  购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主要特殊注明的,但是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这个合同是统一版本的,因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空白的地方开发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划一道斜线表示空白地方已无内容。

  陷阱四:签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

  很多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在确认购房意向后,会签订认购书然后缴纳定金。有的开发商会已定金做要挟让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购房者此时不买房就意味着几万元定金没了。如果买房子签订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合同了,日后麻烦事可能更多。

  这里建议可以缴纳订金,因为这个订金可退,或者如果确认好要买房里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陷阱五: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

  开发商在合同中往往会用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这里最重要的是关于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开发商会写水电安装后,小区验收合格后这些没用的形容词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精确到年月日。还有比如精装房会写采用较好、进口的什么什么东西,这里购房者一定要让开发商精确写到用什么牌子什么型号。

  陷阱六:阴阳合同坑骗购房者

  有的开发商会采用阴阳合同,使用的合同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特别是补充协议作了部分修改。

  陷阱七: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有的时候开发商会让不是土地持有者的发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购房者进行签约,购房者在签约前要确认法人贷款,这里可以查验开发商的五证来确认开发商的资格和最终法人。

  陷阱八:垄断物管权

  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远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

  已签补充协议的购房者也可维权。,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之间在沟通后达成的约定,具有个性化特征。但如果所有业主重复使用,则涉嫌构成“格式条款”。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依此进行维权,但具体结果还要看仲裁委员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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