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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1千万,2年6个月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12-01

基本案情

  2011年开始,被告单位A公司以将原本公司客户市场采购的货物操作成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和向别的货代公司、报送公司“买单”并以A公司抬头将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两种方式,从国税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其中,2014年1月21日至案发时,被告单位A公司共计骗取退税款达1076.504万元。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单位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帮忙协助假报出口,共计骗取退税额482.047万元,已退税成功。

【律师对策

胡水清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处于帮助的性质。

二、被告人王某是员工,从中获得只是1.35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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