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情节规定:
一、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
二、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
三、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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