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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纠纷,借款人胜诉(第二次起诉)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水清 时间:2018-08-15

案情简介

原告网贷公司——红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起诉撤诉后过6个月再次起诉法院。本次诉讼中增加证据材料有《抵押情况声明》一份(证明被告小王抵押小轿车一辆);《委托书》一份(委托办理车辆过户事宜);《委托扣款授权书》一份;红利总公司向分公司汇款人民币45万元银行帐单一份;红利总公司经理向小王催讨债务电话录音一份。

律师观点

  小王再次委托胡律师代理开庭。胡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错误,不适格。2、自始至终只有一笔借款。3、原告无证据证明曾经有汇款给被告。

案件结果

  判决书载明: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方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可以看出本案的实际出借人系原告红利公司法人李某,而非原告红利公司。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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