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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下落不明,可否起诉离婚?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一、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配偶出走,逃避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或者配偶因为其他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下落不明,无法承担家庭责任,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配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当事人有两种途径解除原有婚姻关系

(1)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后,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满后未出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

(2)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失踪的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解除,无需另行进行离婚诉讼。

三、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配偶又回来了怎么办?

如果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配偶又回来了,可能会申请撤销其失踪或死亡的宣告,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自动恢复。就是说,继承所得的财产,要返还原物或者作出适当补偿。但是一旦已经进行离婚诉讼并得到离婚判决,或者经宣告其死亡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可自动恢复。如果已经再婚,现在的婚姻关系不受其失踪或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影响。当然,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应宣告失踪或死亡而被解除,被宣告的当事人回来后仍然要承担对子女的责任,但是若然子女已经被收养,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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