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合同

分工合作,专业高效

对经济纠纷案例的审判分析

来源:中顾法律网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所谓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行经济合同制度,是在经济领域中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途径。随着佛山城乡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据1983—1986年统计,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99件, 占同期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90.1%。这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准则一一《经济合同法》,以监督经济合同的实施和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就是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障合法的经济活动有秩序地进行。一、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就是说,这种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就是要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如石湾区环市供销公司(以下称“环市方”)与南海县罗村供销联营贸易公司(以下称“罗村方” ),于1985年2月14日签订了购销飞行牌42叶吊扇合同。合同规定:由环市方供应二万台吊扇给罗村方,每台单价70元,货款总额140万元;罗村方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预付货款9万元;环市方应于同年四月上旬交清货物;任何一方违约按货款总额罚款5%。合同签订后,罗村方先后汇出97万元给环市方;环市方也先后交吊扇10000台给罗村方。但后来因生产厂增加吊扇出口任务以及电力、原材料不足等原因,被减少订货,因此,环市方只供货1万台吊扇后,便单方终止合同,尚欠1万台吊扇,拒绝向罗村方供货,遂引起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判决:环市方应支付违约金给罗村方。环市方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保护了罗村供销联营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恰当处理,力求减少损失

如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支公司(以下称“佛山轻出公司”),于1985年8月30日,向湖北省宜昌市粮油储运公司(以下称“宜昌储运公司”)提供进口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500部,每部单价198元,总货款9.9万元。宜昌储运公司购货后,在销售过程中,因质量低劣,顾客纷纷要求退货。货经宜昌市标准局抽样检验,确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宜昌储运公司提出退货,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佛山轻出公司所供进口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是广州市侨联实业公司进口零部件组装的、未经商检部门检查鉴定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的规定。 而宜昌储运公司经营该批照相机,系超越工商局规定的经营范围。 因此,双方签订购销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作出如下判决:佛山轻出公司提供质量低劣的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应接受退货,返回货款;宜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对引起纠纷也负有责任,应自负货款的银行利息、运费等杂费的损失,

二、对违法经济合同,依法予以废止,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否则,不但依法予以废止,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如中山市鸦岗综合购销站,向烟敦区贸易公司订购乐声牌大1/2、120分钟有像录像带2000盒,总货款87210元。合同签订后,鸦岗综合购销站预付了50%的货款。烟炖区贸易公司先后向歧头贸易公司等六个单位套取现金12000元,然后购买有像录像带,尚因货源不足,未能依期交货遂引起纠纷。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鸦岗综合贸易公司与烟敦贸易公司所签订的购销有像录像带合同超越经营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并作出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超越经营范围的鸦岗综合购销站罚款600元,对非法套取现金的烟敦贸易公司罚款2000元,并返还货款85000元给鸦岗综合购销站;对第三人歧头贸易公司罚款32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771.61元收归国库。

三,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尽量做到有利生产和有利执行

经济合同纠纷,一般来说,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依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因此,在审判方法上,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从有利生产和有利执行出发,始终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据统计,1983—1986年,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518件,其中调解结案占72.4%。对促进生产和执行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四、深入实际,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果经济合同发生纠纷, 必然对产、供、运、销之间的联系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各法院注意及时处理纠纷,尽快恢复经济联系,使一些发生经济纠纷的单位能减少经济损失。如佛山市无线电五厂,于1976年10月和1978年4月,两次向广东省罗家渡煤矿提供250KW可控硅中频感应熔炼炉,并按协议规定, 曾先后三次派人到该矿调试,但因技术不过关,两次调试失败。煤矿方认为, 电炉设计有问题,根本不可能调试好,不同意调试第三次,并坚决要求退货。而厂方认为,生产该产品的任务是广东省煤炭局下达的,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熔炼炉是按照厂质量要求生产的,只要能投产就可以了,并提出新增加一个“预磁线路”而进行调试。煤矿方不允,遂产生纠纷。几经有关主管部门干预,矛盾越发加深,致使这台熔炼炉在仓库搁置五年之久,准备报废。后经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厂方表示,尽一切努力在3个月内调试好,熔炼出钢水,如果不行就同意退货:煤矿方也表示,积极支持调试。结果,厂方奋战45天,提前调试成功,熔炼出八炉钢水,把废炉变成了活宝,双方满意地签了字交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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