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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里有哪些重要规定

来源: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作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一)担保。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所以担保的有无由当事人约定。深圳的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在实践中最通行的是由银行出具保函以为担保。

(二)违约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损害赔偿范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应为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赔偿原则符合当代国际惯例。

(三)不可抗力。

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大致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其要点是: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2、因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终止前,免除其迟延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证明。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克服的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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